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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广陵区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
一、统计资料的公布 (一)
公布统计资料的原则 1.
公开原则。按照国际通用数据公布系统GDDS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,公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资料。 2.
合法原则。公布统计资料,遵守统计法律、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, 国家秘密、私人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、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。 3.
国际惯例原则。所公布的统计资料,直接来源于本局搜集、汇总的统计调查资料;凡已公布的统计资料修正时,依照国际惯例予以公告。 4.
及时原则。按照承诺的时间公布资料;普查、年度等重要统计资料,预告公布的时间。 5.
便民、为民原则。公布统计资料,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要,力求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。 (二)
公布统计资料的内容及类型 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,公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资料,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、工业生产及经济效益、市场销售、固定资产投资、外资外贸以及人口普查、农业普查、经济普查等统计调查资料。 本局采用以下两种类型公布统计资料: 1.
数据类统计资料,是指本局搜集、汇总的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月度、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,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调查数据。 2.
文字类统计资料,是指本局搜集、整理的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、统计分析报告。 (三)
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 1.
发布“统计公报”。 2.
印发《广陵区统计年鉴》,公布详细的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。 3.
受理查询申请。 (四)
公布统计资料的日程 1.
月度统计资料:工业生产、固定资产投资、财政收入、利用外资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在月后10日内发布(遇节假日,公布日期顺延);季度统计资料:GDP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等指标在季后20日内发布。年度统计资料:凡上述指标及部分分项构成数据资料在年后4个月内发布。 2.
年度“统计公报”,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数据,具体公布时间提前预告。 3.
《广陵区统计年鉴》,在年后6月15日前印发。 二、办事程序 (一)
行政审批程序 1.
审批事项 审批内容: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审批对象:国家机关、政党机关及其他被授权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 审批条件:1.调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。2.调查内容必须与调查者职能相一致;3.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;4.调查表式和指标解释必须符合规范;5.重大调查项目要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。 审批程序:1.调查项目立项报告;2.填写调查项目立项审批表;3.提供统计登记证书、调查的政策依据、调查方案等资料;4.审核;5.批复。 审批时限:1.审核期限15个工作日内;2.批复期限5个工作日内。 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九条;国家统计局第4号令。 2.
核准事项 (1)
统计资料公布 核准对象:国家机关、政党机关及被授权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社会统计咨询机构。 核准条件:1.公布资料的来源必须是本部门或本机构合法调查取得的资料;2.资料公布前必须经严格审核、评估,由本部门综合统计员或本咨询机构统计负责人签字盖章;3.资料公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。 核准程序:1.填写公布统计资料核准申请表;2.提供评估报告和有关资料。 核准时限:自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。 核准依据:《统计法》第14条;省政府苏政发(1998)128号文件第四条。 (2)
统计人员资格 核准对象:申报从事统计工作及相关岗位的统计人员。 核准条件:1.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;2.经过省统一组织的考核合格。 核准程序:1.参加上岗资格报名、培训、考核;2.填写统计人员资格登记表。 核准时限:一般一年一次。 核准依据:《统计法》第23条、24条,《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10条,国家工商局、统计局(1994)371号文。 3.
备案事项 (1)
各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事项:国家机关、政党机关及被授权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。 备案条件:1.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;2.调查内容必须与调查者职能相一致;3.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和被调查者承受能力;4.表式和指标解释符合规范。 备案程序:1.调查项目方案、表式经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;2.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;3.批复。 备案时限:自收到部门正式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。 备案依据:《统计法》第9条;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。 (2)
基本单位登记 备案对象:境内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。 备案条件:从事社会经济活动。 备案程序:1.填写《基本统计单位登记表》;2.核发统计登记证书;3每年年检一次。 备案时限:自提供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。 备案依据:《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》。 (二)
行政听证程序 1.
申请的提出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、对公民作出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前,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决定前,本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凡当事人要求听证,并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,本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。 2、听证的准备 (1)本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,书面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等相关事项
,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。 (2)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,可以亲自参加听证,也可以委托1至2代理人参加,但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。 (3)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听证公开举行。举行听证的3日前,本局应当将听证的案由、时间、地点和方式对外公布。 (4)本局非涉案调查人员主持和参加听证,安排专人纪录,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。 3、听证的举行 (1)听证员宣布听证纪律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、听证员和记录员,询问、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,询问是否申请回避,宣布听证开始。 (2)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、证据、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。 (3)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,提出有关证据,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。 (4)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。 (5)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。 (6)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。 听证过程中,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,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。 4、听证结果的采纳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,向局长室报告书面意见。局长室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 5、听证的费用 申请人交通、食宿费自理,本局不收取听证费。 (三)
行政复议程序 1、
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(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)对区统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或者认为其没有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,或者对区统计局做出的不予授理或变更、中止、撤销有关资格证、证书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向本局申请复议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;口头申请的,责任科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行政复议请求、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、理由和时间。 2、
受理 责任科室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。对不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的,决定不予受理,责任科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对符合《行政复议法》的规定,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。符合规定,决定受理的,行政复议申请自责任科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3、
审查和决定 责任科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,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(区统计局)。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,一并提出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审查申请时,本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,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;无权处理的,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。处理期间,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,提出书面答复,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。复议过程中,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。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,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局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,听取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。 本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,认为其依据不合法,有权处理的,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;无权处理的,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处理期间,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。 责任科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,提出意见,经本局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,按照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 4、送达 本局作出复议决定,应当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,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。 5、
复议的期限 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。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,经本局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;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。 6、
复议的费用 申请人交通、食宿费自理,本局不收取复议费。 三、统计监审 (一)
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。 (二)
监审计划 本局在组织实施统计监审、督查前应先拟定计划。监审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、时间、对象、事项和组织形式等。监审计划由分管局长组织各专业制定,形成文件正式下达,并向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。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,本局每年对其实施监审不得超过一次。 (三)
监审告知 本局实施统计监审,应当提前10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审通知书,告知监审的法律依据、监察范围、内容、方式、时间,对被监审对象的具体要求、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。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监审,监审通知可于本局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。 (四)
监审人员的证件和权利 本局实施统计监督监审时,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《统计执法检查证》或者《扬州市行政执法证》或者统计部门的工作证明。未出示的,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。 统计监审人员有以下权利:
(五)
监审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,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扰、抗拒检查,对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应按期据实答复。 (六)
监审人员对在监审中知悉的监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负有保密义务。 (七)
监审结束后,监审人员应及时提交监审报告,并对监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。本局应当在监审结束后15日内,作出以下处理: 1.
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,作出《统计检查结论》并送达监审对象; 2.
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,向监审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; 3.
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,依照法定程序办理。 四、办事的工作纪律、工作标准和受理时间 (一)
办事纪律 1.
严格执行法律、法规,依法统计,依法行政。 2.
严禁使用文明忌语,文明服务,办事高效。 3.
廉洁奉公,不徇私情。 4.
严禁索贿、受贿、勒索或变相索要钱物。 5.
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的礼品,应按礼品登记制度执行。 (二)
办事的工作标准 1.
依照程序,遵守时限,规范操作,文明服务; 2.
及时、准确告知办事结果; 3.
及时制作相关文书,内容完整、规范、有效; 4.
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、规范。 (三)
受理申请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:30至11:00;下午3:00至4:30。 五、政务公开的监督、投诉与责任追究 (一)
监督 本局的政务公开接受各级党委、政府、人大、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检查,接受法制机构,检查机构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,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。 政府公开监督电话:7331455,邮编:225002。 (二)
投诉 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局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,本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,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者。 (三)
责任追究 本局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,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,还要根据责任大小、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,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效能告诫、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: 1.
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,给政府和本局形象带来较坏影响的; 2.
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; 3.
推诿扯皮,严重失职,工作存在明显或重大失误的; 4.
利用职务之便,谋取私利的; 5.
受到群众投诉、举报,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。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当事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,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欺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,给予行政处分。 政务公开中出现重大失误,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,按照《行政赔偿法》的规定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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