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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广陵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


(试   行)

 

   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保证统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地行使裁量权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是指统计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对统计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、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,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,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。

第二条 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:

一、法定原则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、《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。

二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同一机关处理违法性质、情节相同的同类案件,在实施行政处罚时,适用法律依据、处罚种类应当相一致,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。

三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责令改正、警告或通报批评的违法行为,必须先书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,不予处罚。如不改正,再依法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。两年内如果再次发生原违法行为,依据情节,从重处罚。不定期选择典型的违法单位依法予以通报批评,在相关媒体曝光。

四、过罚相当的原则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。

第二章 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幅度

第三条 违法行为:虚报、瞒报、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等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统计法第27条;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;省统计条例第15条;省统计奖惩办法第13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根据虚假数据占实际数据的比例和情节轻重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比例在10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比例在10%到30%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。

 = 3 \* GB4 ㈢比例在30%到50%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。

 = 4 \* GB4 ㈣比例在50%以上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。

 = 5 \* GB4 ㈤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虚假统计数据的,按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项裁定罚款。

 = 6 \* GB4 ㈥罚款数额的综合确定,按照相应的百分点,结合虚假数据绝对量的大小、产生原因和整改情况计算。

第四条  违法行为:拒报统计资料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统计法第27条;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;省统计条例第15条;省统计奖惩办法第14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依据拒报统计资料影响汇总上报的程度、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,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15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150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,影响汇总上报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至3000元罚款。

 = 3 \* GB4 ㈢经批评教育仍不改,影响汇总上报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。

 = 4 \* GB4 ㈣拒绝参加统计会议或者拒绝领取统计报表的,依法(国统字[1995]220号、国统字[1997]282号)认定为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,按照拒报的各类情况掌握罚款幅度。

第五条 违法行为: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统计法第27条;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;省统计条例第15条;省统计奖惩办法第15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按照对统计资料汇总上报的影响程度、当事人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25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较差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500元至5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50元至500元罚款。

 = 3 \* GB4 ㈢以上各个档次罚款数额,还应结合因迟报而影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的程度掌握罚款幅度。

第六条  违法行为: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工作的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25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根据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的,处以500元至75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较差的,处以750元至1000元罚款。

第七条  违法行为:在接受统计检查时,拒绝提供情况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、隐匿、毁弃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、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38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根据改正情况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经一次责令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处5000-1000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经两次责令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处10000-20000元罚款

 = 3 \* GB4 ㈢经两次责令仍不在规定期限改正的20000-50000元罚款。

 = 4 \* GB4 ㈣对个体户的罚款为对单位的五至十分之一。

第八条  违法行为: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。处罚的法律依据为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38条。处罚种类: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、罚款。按照立案处理后能否积极答复查询书的情况掌握罚款幅度:

 = 1 \* GB4 ㈠立案处理后积极答复查询书的,处10000-20000元罚款。

 = 2 \* GB4 ㈡立案处理后仍不答复查询书的,处20000-50000元罚款。

 = 3 \* GB4 ㈢对个体户的罚款为对单位的五至十分之一。

第九条 一个单位同期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,合并计算的罚款总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。

第十条 根据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,可以加重或减轻处罚。加重或减轻的裁量必须执行《省统计奖惩办法》第16条的规定,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统计行政处罚事项,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下限执行。

第三章 附 则

第十二条 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,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确定,并按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统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,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,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。